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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疃镇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7 00:00 来源: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字体:[ ]


阚疃镇2021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要求,由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全文包括:2021年度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项内容。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阚疃镇镇徐路,邮编:236742,电话:0558-8961348)。

一、总体情况

2021年,阚疃镇政府办公室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突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使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及时、透明、完善。现就2021年度阚疃镇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阚疃镇政务公开工作在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正确指导下,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央、省、市、县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为主线,以服务中心、方便群众为立足点,以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为重点,围绕中心、贴近民生、强化措施,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2021年我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由镇宣传委员分管信息公开工作。2021年全镇共发布各类信息1506条。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方面,2021年,我县共发布三大攻坚战、“放管服”改革、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监管、高质量发展等重点领域信息。其中重大决策预公开5次,政府工作报告1次,基本医疗卫生60次,年度财政预决算3次,安全生产14次,危房改造10次。在政策解读信息公开方面,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发布要求,及时公开政策文件,围绕解读“七大要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文字图片解读,着重解读文件起草过程、创新举措,并确保解读材料及时在“政策解读”栏目发布,做到与政策文件相互链接。2021年,共发布解读信息49条,其中,负责人解读7条,部门和专家解读21条。在主动公开政府会议方面,2021年,我镇共公开了政府会议21次。在主动公开财政资金方面,今年以来,共发布财政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务等信息共27条,其中财政收支情况信息19条,政府债务信息4条,年度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信息4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我镇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严格信息公开审核。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发布。同时,确定政务公开专人,每天对本级政务公开网站上传、编辑、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发现文字有误、发布程序或标题等不规范的问题随时改正,对内容缺乏要素支撑、涉及泄密和个人隐私的,立即通知信息上传单位整改完善,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权威,防止信息安全、泄密事故等严重问题发生。2021年,未发现涉密涉敏信息发布情况。

(四)政府平台建设情况

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政务公开要求,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提升主动公开工作实效,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完善进行全面升级改版。

(五)监督保障情况。积极参与县政务公开办开展的测评工作,对县政务公开办下发的问题清单,逐项整改、限期销号,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公开,不断提升我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同时利用公众参与监督保障工作,及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作用。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政务公开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两次社会评议活动,对部门的评议结果直接运用到年度评优评先中2021年我镇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取得了优秀成绩,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镇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好。2021年我镇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阚疃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水平有显著提高,但和社会公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识、效率和数量质量有待继续加强。

三.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等配套工作制度有待健全。

下一步,我镇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机制,全面落实责任为工作重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常态长效运行。

(一)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一是理顺工作机制,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做好牵头和协调。二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应及时公开,同时有区别地抓好对内与对外公开,提高公开针对性。

(二)突出重点,细化政务公开办事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阚疃镇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事项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并在工作质量、态度、时效等方面作出承诺,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继续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对各项办事指南的公开进行进一步细化。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公开意识和业务水平。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条例认真梳理政务公开事项,查漏补缺,编制更加科学规范的公开目录。

(四)针对存在的问题,下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二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健全有关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确保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三是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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