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朱长军 | 朱长军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卤肉加工经营案 | 2024年12月18日,利辛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双桥居委会武油坊38户一食品加工作坊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卤肉加工经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无证生产经营34天,经营额共计2160元,获利86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860元;2、罚款12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2060元,上缴国库。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10 | 利市监处罚〔2024〕1828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