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程家集成军食品店 | 程家集成军食品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程家集镇孔郢村吕台大桥1户经营程家集成军食品店。经查,当事人从多多买菜上购买20个咸鸭蛋(进价0.7元/个),因为太咸了吃不惯决定卖掉,卖价1元/个。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程家集成军食品店进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处有15个咸鸭蛋外包装未标注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及相关食品信息,当事人存在销售无标签的鸭蛋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无标签的鸭蛋没有销售过,货值金额共计15元,违法所得0元。 |
1、没收非法财物:15个无标签的咸鸭蛋;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3-5 | 利市监处罚〔2025〕28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2 | 利辛县程家集镇王利猪肉店 | 利辛县程家集镇王利猪肉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 当事人于2019年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在利辛县程家集镇程集大街从事猪肉销售经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1月08日购进不认识的老头杀的许愿猪送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60.1kg(进价20元/kg,销价26元/kg),4.9kg猪腰子和猪心肺(进价0元/kg,系老头赠送,销价5元)用于销售。2025年01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上述猪肉、猪腰子和猪心肺(共计65kg)上未加盖检疫、检验章且无法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1567.6元。 |
1.没收未检验、检疫的猪肉、猪腰子和猪心肺(共计65kg);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3-5 | 利市监处罚〔2025〕88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3 | 利辛县程家集张莉干菜店 | 利辛县程家集张莉干菜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鸡精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程家集镇程集街从事利辛县程家集张莉干菜店经营。经查,当事人购进10袋“厨邦”三鲜鸡精调味料(进价4.5元/袋,卖价5元/袋,共卖了5袋,利润2.5元)。2025年0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程家集张莉干菜店进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处有5袋“厨邦”三鲜鸡精调味料,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鸡精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货值金额共计50元,违法所得2.5元。 |
1、没收非法财物:5袋“厨邦”三鲜鸡精调味料;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罚款2000元;2-3项合计罚没款2002.5元,上缴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3-5 | 利市监处罚〔2025〕91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4 | 利辛县雨涵超市 | 利辛县雨涵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城南村王六庄庄北头路沿从事食品零售店经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自行购进20小袋“靓姐”猴王棒(生产日期:2024年06月03日,保质期:180天,计量方式:散装称重,进价0.4元/袋,售价0.5元/袋)用于销售。2025年01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靓姐”猴王棒7袋已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上述“靓姐”猴王棒过期后销售给投诉人1包,利润0.1元,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0.1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靓姐”猴王棒7袋; 2.没收违法所得0.1元; 3.罚款5000元,2-3项合并罚没款5000.1元,上缴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3-5 | 利市监处罚〔2025〕20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