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孔德超 | 孔德超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5日未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餐饮服务经营(经营面积100㎡)。2025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但执法人员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其办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案发时,营业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菜刀一把;2、罚款50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5500元,上交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4-27 | 利市监处罚〔2025〕283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