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0217) | |||||||||
编号:2025-0001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旧城府庙餐饮店 | 利辛县旧城府庙餐饮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经许可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称于2024年11月20日开始在利辛县旧城镇丰桥村李佛庙庄9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面积共计280平方米。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的经营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共计300元。 |
1.没收用于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汤盆2个;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3项合计罚没款5300元。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120】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7日 | 利市监处罚〔2024〕1697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