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程家集张威土菜馆 | 利辛县程家集张威土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双程路镇政府西侧从事饭店经营。经查,当事人购进5盒“利香”嫩豆腐(生产日期:2024年08月19日,保质期:7天,净含量:350克)用于销售。2024年09月23日,我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利香”嫩豆腐3盒已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上述“利香”嫩豆腐过期后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利香”嫩豆腐3盒;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 | 利市监处罚〔2024〕1368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2 | 利辛县程家集镇张献国日杂百货店 | 利辛县程家集镇张献国日杂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程家集镇张郢集从事日杂百货店经营。经查,当事人2023年04月02日从利辛县汇鑫副食批发经营部购进24袋“张老大”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年02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00克)用于销售。2024年09月23日,我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张老大”调味料11包已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上述““张老大”调味料过期后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44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张老大”调味料11包;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 | 利市监处罚〔2024〕1380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利辛县张小飞生活超市 | 利辛县张小飞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蒋庄村韩埔21户从事食品零售店经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4月购进4瓶“高氏缘”孜然粉(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进价4元/瓶,销价5元/瓶),4瓶“高氏缘”椒盐粉(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进价4元/瓶,销价5元/瓶)用于销售。2024年09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2瓶“高氏缘”孜然粉、1瓶“高氏缘”椒盐粉已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上述“高氏缘”椒盐粉过期后销售给投诉人1瓶,货值金额共计20元,经营额5元,利润1元,违法所得1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的2瓶“高氏缘”孜然粉、1瓶“高氏缘”椒盐粉,没收违法所得1元; 2.罚款50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5001元,上缴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 | 利市监处罚〔2024〕1405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
利辛县乔烁糕点店(个体工商户) | 利辛县乔烁糕点店无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案 |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小作坊备案登记证》的情况下于利辛县城关镇蒋庄居委会韩埔庄27号擅自从事带标签的预包装月饼加工经营。2024年0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带标签的预包装月饼加工经营,但执法人员未在其加工场所内发现其办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存在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带标签的预包装月饼加工经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案发时,总货值450元,利润3元,违法所得3元。 |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20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2003元,上交国库。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 | 利市监处罚〔2024〕1363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