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41211)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41211)
编号:2024-0008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旧城媛福达生活超市 利辛县旧城媛福达生活超市涉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7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11月22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罚款5000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30】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利市监处罚〔2024〕1641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