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4.4.8)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       
编号:2024-0002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旧城蒙蒙饮品店 利辛县旧城蒙蒙饮品店涉嫌使用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称于2023年8月份从安徽汇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了甜啦啦芦荟果酱1箱15袋,用于制作晶风玉露款奶茶,进价208元/箱,生产日期:20230215,保质期:12个月,于2024年2月15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2024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甜啦啦芦荟果酱2袋。经检查,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未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27.7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甜啦啦芦荟果酱2袋;
2、罚款3000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利市监处罚〔2024〕251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