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受县城管执法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对下列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和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具体行政处罚:
(一)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四)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违法行为;
(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六)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
(八)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
(九)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实施检查权;
(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违法行为;
(十一)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
(十二)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十三)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十四)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十五)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十六)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违法行为;
(十七)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十八)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违法行为;
(十九)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
(二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垃圾的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
(三)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负责人:黄贵柱
电话:8817289
办公地点:利辛县淝河路妇幼保健院南100米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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