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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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67XG/202602-0001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日期: 2026-02-12
咨询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 0558-881221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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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日期: 2026-02-12
咨询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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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12 14:54 信息来源:利辛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政办秘〔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利辛县“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2月10

 

利辛县“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规范“救急难”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群众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三条  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坚持应急、过渡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第二章  专项资金筹集

第四条  政府设立“救急难”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和社会捐款组成。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救急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  “救急难”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专款专用、适度救助、注重实效、严格监管、确保平衡的原则使用。

第三章  救助对象

  “救急难”救助对象包括: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存在安全隐患人员,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留守儿童、高龄“空巢”老人、独立生活困难人员等。

(四)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生存困难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家庭和个人。

(五)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涉事人。

(六)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确认

  “救急难”专项资金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申请。符合“救急难”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乡镇政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特困或低收入人口等证明材料及个人申请;身患重病的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结算单;因重大变故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有关部门或所在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必须诚实告知已接受的有关社会专项救助,并授权有关部门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受理。

1.依申请受理。无正当理由,所在乡镇不得拒绝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主动发现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代为申请并对未及时发现产生的非正常事件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及时了解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求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救急难”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并受理。

(三)初审。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村工作人员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村(居)委会1个工作日内在其所在自然村(居住地)公示,公示期2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1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征求汇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救助建议,1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

(四)审核确认“救急难”救助采取一事一议,同一救助事项原则上每年只救助一次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意外事故,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12个月内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万元-5万5万元的给予自费费用10%的救助5万元-1515万元的给予自费费用15%的救助15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家庭因学、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实际情况给予3千元至2万元的救助资金。

救助资金在1元以内的(含1),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审核确认,“救急难”救助资金超过1的,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救助再完善材料,确保困难群众及时有效得到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公示。乡镇、县民政局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和县级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数、救助金额、所在村(居)等,不得公示未成年人、申请人患病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信息收集、初审核查、档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综合救助政策支持、信息共享。

第九条  纪检、审计、财政部门要强化“救急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流失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被救助人采取编造、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停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追究被救助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利辛县“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利政办秘〔2015〕4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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