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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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601-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5〕第4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23 发布日期: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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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5〕第4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23
发布日期: 2026-01-23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5〕第48号)
发布时间:2026-01-23 15:58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利医保处字2025〕第4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3412**********9871                                                                                  联系地址: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1**-1**户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隐瞒第三方责任违规进行医保报销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4年8月15日,隐瞒第三方责任违规进行医保报销,涉及次数计1次,涉及违规金额1638.3元。

以上一项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1638.3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陈*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保结算单证明陈*存在隐瞒第三方责任违规进行医保报销行为;

2、《利辛县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意外伤害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亳州市意外伤害住院医保报销承诺书》各一份,证明陈*存在隐瞒第三方责任违规进行医保报销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实施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违规医保基金1638.3元,缴至指定的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徽商银行利辛支行,账号:2637**********0002),处造成违规金额2.3倍的罚款,计3768.09‬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00*******0320),上缴国库。并责令你立即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3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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