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发改委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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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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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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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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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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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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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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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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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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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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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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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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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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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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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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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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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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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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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 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 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 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含)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 500 (含)平方米的; (六)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七)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室达到国 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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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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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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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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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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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发改委二级机构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性涉企收费(保证金)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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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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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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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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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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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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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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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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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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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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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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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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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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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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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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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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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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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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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2、不得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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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缴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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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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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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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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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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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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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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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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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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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或2%收取;3、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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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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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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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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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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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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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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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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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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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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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3、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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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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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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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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