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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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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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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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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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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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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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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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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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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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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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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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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展沟侯举定点猪肉销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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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展沟侯举定点猪肉销售点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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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从涡阳县星园街道一辆送货的电动三轮上购进1块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25kg,进价22.8元/kg,售价24元/Kg。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至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13Kg,余12Kg,获利15.6元,货值金额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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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猪肉12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3、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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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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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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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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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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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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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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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展沟镇王怀幸定点屠宰产品销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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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展沟镇王怀幸定点屠宰产品销售点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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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从颍上县迪沟镇一辆送货的电动三轮车上购进1块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55Kg,进货价22元/Kg,售价24元/Kg。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至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43Kg,剩余12Kg,获利86元,货值金额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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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猪肉12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86元;
3、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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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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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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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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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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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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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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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展沟镇张文国定点猪肉销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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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展沟镇张文国定点猪肉销售点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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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经熟人介绍,从私人那里购进1块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40kg,进价22.2元/kg,售价24元/Kg。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至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31Kg,剩余9Kg,获利55.8元,货值金额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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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猪肉9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55.8元;
3、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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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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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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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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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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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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