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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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67XG/202508-0002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在户籍地还是居住地申请低保?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05 发布日期: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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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在户籍地还是居住地申请低保?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05
发布日期: 2025-08-05
在户籍地还是居住地申请低保?
发布时间:2025-08-05 09:13 信息来源:利辛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同一县(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三)我市户籍人口居住在市外的,如在当地可申请办理低保,原则上在当地办理;如当地不予办理,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通过信函索证或赴外省核查等方式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四)我市范围内,申请人长期不在户籍地县(区)居住,在非户籍地县(区)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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