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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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21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决定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江集所2025.6.2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25 发布日期: 2025-06-25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21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决定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江集所2025.6.2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25
发布日期: 2025-06-2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江集所2025.6.25)
发布时间:2025-06-25 09:45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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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江集所2025.6.25)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美天惠购物广场 利辛县美天惠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在涡阳县从一人名叫孙一贺那里批发购进了绿豆芽,总共5kg,进价:2.4元/kg,销价:2.98元/kg,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抽样送检(抽样基数:3.154kg,样品数量:1.516kg),剩余绿豆芽均已销售。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上述绿豆芽检测不合格(报告编号:No:FCJ2500070333)。食品名称:绿豆芽,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等5项。其中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29.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于2025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CJ250007033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FCJ2500070333),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该批绿豆芽售完,货值金额14.9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1、没收违法所得14.9元;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销售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经营的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具有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20】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裁量办法,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3 利市监处罚〔2025〕476号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任意一家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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