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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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208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6.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24 发布日期: 2025-06-24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208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6.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24
发布日期: 2025-06-24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6.24)
发布时间:2025-06-24 15:12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张村镇李门行政村卫生室 利辛县张村镇李门行政村卫生室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4年5月12日从亳州市三友医用氧气有限公司处购进了医用氧气1瓶(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有效期:2025年4月8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4462),进价120元/瓶,用于冬春季呼吸道感染雾化和急救使用,不对外销售。于2025年4月9日超过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2025年4月24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医用氧气1瓶,经检查,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未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120元。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用氧1瓶;
2、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八条、第二十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利市监处罚〔2025〕558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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