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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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6-0006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9号(利辛县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6 发布日期: 2025-06-16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6-0006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9号(利辛县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6
发布日期: 2025-06-16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9号(利辛县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16 08:51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59号

利辛县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E49WCE3X
法定代表人:田某芳
地址:利辛县城关镇经六路与诚信路交叉口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天富产业园项目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工地内东侧发现大面积裸土未采取覆盖措施,进出工地路面有大量积尘,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田某芳、赵某身份信息的事实;
2.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了该项目工地内东侧发现大面积裸土未采取覆盖措施,进出工地路面有大量积尘,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事实;
3.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三张,证明了该项目工地内东侧发现大面积裸土未采取覆盖措施,进出工地路面有大量积尘,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事实;
4.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包利辛县天富产业园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赵某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项目工地内东侧发现大面积裸土未采取覆盖措施,进出工地路面有大量积尘,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场地内施工现场东侧发现大面积裸土是2025年4月产生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董保志、刘皊、田冲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5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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