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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镇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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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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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利辛县阚疃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检查,在其卫生院中药房发现1盒复方血栓通胶囊,生产企业: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0017,规格:36粒/盒,产品批号:220320,生产日期:2022/03/22,有效期至2024/09/21;在其卫生院西药房发现:1、1盒头孢氨苄片,生产厂家: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3038,规格:0.25gx10片/板x2板/盒,产品批号:48230304,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8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2、1盒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生产厂家: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203,规格:40mg 20片/盒,产品批号:A210904F1,生产日期:20210915,有效期至2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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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罚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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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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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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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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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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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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