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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镇健安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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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镇健安诊所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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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利辛县阚疃镇健安诊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该诊所药房药架下方、诊疗台下方的柜子和治疗室操作台下方的柜子以及药架进行检查,未发现与消费者购买的同一批次的医用防护口罩(品名:维之健®医用防护口罩,生产企业名称:河南省宇安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070045号,生产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12141450,生产批号:20221117Y56,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7日,失效日期:2024年11月16日),后消费者提供出购买医用防护口罩时所拍摄的视频以及付款记录,医生助理张贺娜承认上述口罩是其诊所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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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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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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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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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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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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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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