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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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19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望疃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23 发布日期: 2025-06-23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19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望疃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23
发布日期: 2025-06-2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望疃所)
发布时间:2025-06-23 11:22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望疃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望疃镇魏猛百货店 利辛县望疃镇魏猛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3月3日从蒙城县新发地刘胜水果店花费107元购进了13千克左右的芒果,进价约8.23元每千克,售价14元每千克。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进行抽检,2025年3月20日经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XBJ25341623350531273),当事人经营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批芒果共售出13千克,售给抽检人员4.545千克,其余的8.455千克售给附近的消费者,货值金额共计182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联系消费者,通过赔付措施,减轻危害后果,除依法退赔外经营额共计63.63元。
于2025年3月3日从蒙城县星福鸡蛋批发店花费150元购进了一箱红鸡蛋,每箱重量21千克左右,进价约7.14元每千克,售价8.11元每千克。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红鸡蛋进行抽检,2025年3月28日经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XBJ25341623350531281),当事人经营的红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该批红鸡蛋共售出21千克,售给抽检人员3.7千克,其余的17.3千克售给附近的消费者,货值金额约170.31元。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联系消费者,通过赔付措施,减轻危害后果,除依法退赔外经营额共计30.01元。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鸡蛋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1元;
2.罚款25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2530.01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3 利市监处罚〔2025〕484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利辛县望疃高风军超市 利辛县望疃高风军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3月1日从利辛的一个送货员处购进了一箱红鸡蛋,每箱重量21千克左右,进价约7.14元每千克,售价8.91元每千克,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红鸡蛋进行抽检,2025年3月28日经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XBJ25341623350531249),当事人经营的红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该批红鸡蛋共售出21千克,售给抽检人员3.818千克,其余的17.182千克售给附近的消费者,货值金额共计187.11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联系消费者,通过赔付措施,减轻危害后果,除依法退赔外经营额共计34.02元。 1.没收违法所得34.02元;
2.罚款25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2534.02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3 利市监处罚〔2025〕483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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