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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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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以估算计费的方式销售散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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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线索对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原味花生标价:单价15元/件、总价15元,原味花生的外包装净含量为称重,属于散装食品,应当以称重的方式对外销售,该超市以15元/件的价格并未进行称重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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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1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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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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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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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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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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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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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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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竹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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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投诉线索对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的货架上发现4袋利众L201合家欢竹筷(竹筷),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符合性声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8.3中“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对竹筷标签标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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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6.1元;2.没收利众L201合家欢竹筷4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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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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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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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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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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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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