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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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5-0016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5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7 发布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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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5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7
发布日期: 2025-05-27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527)
发布时间:2025-05-27 16:01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527)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以估算计费的方式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54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线索对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原味花生标价:单价15/件、总价15元,原味花生的外包装净含量为称重,属于散装食品,应当以称重的方式对外销售,该超市以15/件的价格并未进行称重对外销售。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112.5元。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7 利市监处罚〔2025〕495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竹筷案 20254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投诉线索对利辛县优佳尚品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的货架上发现4袋利众L201合家欢竹筷(竹筷),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符合性声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8.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对竹筷标签标识的规定。 1.罚款26.1元;2.没收利众L201合家欢竹筷4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2 利市监处罚〔2025〕628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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