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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潘楼镇百姓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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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潘楼镇百姓大药房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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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8年6月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10月28日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潘楼镇西街村文化路中段东侧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1月7日当事人从安徽*******有限公司购进了5包棉签[规格:8cm*80根*20袋;有效期至:2027-01-02;批号:20250103;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苏徐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23号;产品备案凭证编号:苏徐械备20150036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苏徐械备20150036号;使用期限:二年。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进价8元/包,销售价20元/包。当事人销售过程中以袋为单位,销售价1元/袋,销售时未附使用说明书。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38包。上述医疗器械货值共100元,获利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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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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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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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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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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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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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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