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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北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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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北二店经营过期的无菌纱布创可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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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4万元,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北镇中心街北侧36号开设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北二店,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场所自有。当事人于2022年5月14日,从安徽瑞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无菌纱布创可贴5盒,批号:220102,生产日期20220102,使用期限20250101,进价:4.5元/盒,于2022年5月14日至2025年1月1日前售出了4包,售价:6元/包。后因生意不好,剩余1包被遗忘放在了柜台角落,时间长了没注意到失效日期。自2025年1月1日至今,未售出过该医疗器械,货值金额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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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无菌纱布创可贴1盒;
2、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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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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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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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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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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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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