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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虹和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国强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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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未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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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富强路和国强路交叉口东侧从事医疗器械、药品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从安徽虹和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九江捷豹药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江佑”医用退热贴5盒,注册证编号:赣九械备20160003号;规格:5cm*12cm*5贴;生产日期:20240813;有效期至20270812;购进价8.5元/盒,进货额42.5元,销售了1个,售价10元/个,销售额10元,盈利1.5元。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江佑”医用退热贴,未在“美团”平台上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2025年4月21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未在“美团”平台上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江佑”医用退热贴。当事人网络销售一类医疗器械未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货值5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医疗器械时索要了供货者的销货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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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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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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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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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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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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