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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北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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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北分店涉嫌未经网络备案在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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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登记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北镇振兴街101号从事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购进“扬子牌”玻璃体温计(生产企业:安徽省扬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编号:皖械注准20172070047,批号:20240108-3,生产日期:2024年1月8日)10盒,进价20元/盒,售价30元/盒。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后,于2025年3月20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并通过实体店和微信朋友圈进行推销,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尚未销售。该案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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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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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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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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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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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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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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