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108号(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26 16:44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4〕108号
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97382650B
法定代表人:郭某亚
地址: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
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经调阅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和相关档案资料发现,车牌号为皖SQ1X91的车辆,存在改变关键检测条件,人为修改额定转速,原转速3600转改为2800转;车牌号为皖AE56Q2车辆检测报告不实,采取双怠速法检测,怠速阶段转速高达2500转,正常怠速为800转,违反了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要求,以上被检车辆,你公司均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郭某亚、李某、王某松、孙某敏等4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系统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341623012401021522413484)的事实;证明了检测报告(341623012401021522413484)发现车牌号为皖SQ1X91的车辆,存在改变关键检测条件,人为修改额度转速,原转速3600转改为2800转的事实;证明了车牌号为皖AE56Q2车辆检测报告不实,采取双怠速检测,怠速阶段转速高达2500转,正常怠速为800转的事实;
证据3: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OBD检验员王某松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341623012401021522413484),车牌号为皖SQ1X91的车辆,存在改变关键检测条件,人为修改额度转速,原转速3600转改为2800转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李某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李某是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的(341623012401021522413484)事实;证明了车牌号为皖SQ1X91的车辆,存在改变关键检测条件,人为修改额度转速,原转速3600转改为2800转的事实;
证据5: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电脑登录员孙某敏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341623012401021522413484),车牌号为皖SQ1X91的车辆,存在改变关键检测条件,人为修改额度转速,原转速3600转改为2800转的事实;
证据6: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341623012401021522413484)一份,证明了车牌号为皖SQ1X91的车辆,存在改变关键检测条件,人为修改额度转速,原转速3600转改为2800转的事实;
证据7: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实时检测数据》一份,证明了皖AE56Q2车辆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70%额定转速检测时,发动机转速高达3400转的事实;证明了皖AE56Q2车辆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高怠速检测时,发动机转速高达2500转的事实;
证据8: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一份,证明了李某为其公司授权签字人的事实;
证据9: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一份,证明了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具备CMA资质的事实;
证据10: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员一览表一份,证明了李某是你公司的技术负责人的事实;证明了王某松是你公司的检验员的事实;证明了孙某敏是你公司的检验员的事实;
证据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刘皊、田冲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以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对你公司处十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八百二十元。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4〕10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2024年12月18日,书面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