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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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412-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104号(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8 发布日期: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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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104号(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8
发布日期: 2024-12-18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104号(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18 10:16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4〕104号

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MQK488E

法定代表人:梁洪友

地址:利辛县工业园区诚信路北侧

你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2023年超总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建设有两台20蒸吨生物质锅炉(一用一备),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有多管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湿法除尘+麻石脱硫塔,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一台锅炉正在运行,配套安装的麻石脱硫塔喷淋进口经PH试纸测试,PH值为1,呈强酸性,现场无加碱痕迹,旁边堆放有几袋片碱长期未使用已结晶。2、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你公司2023年排放二氧化硫总量9.52548吨,氮氧化物总量10.27472吨;查阅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你公司2023年排放二氧化硫总量6.4248吨,氮氧化物总量7.4103吨。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总量限值(二氧化硫5.998吨/年,氮氧化物5.141吨/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了你公司和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梁洪友、张永,刘恩云,汪熔和陆杰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4年8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有两台20蒸吨生物质锅炉(一用一备),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有多管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湿法除尘+麻石脱硫塔,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一台锅炉正在运行,配套安装的麻石脱硫塔喷淋进口经PH试纸测试,PH值为1,呈强酸性,现场无加碱痕迹,旁边堆放有几袋片碱长期未使用已结晶的事实;证明了经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你公司2023年排放二氧化硫总量9.52548吨,氮氧化物总量10.27472吨,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总量限值(二氧化硫5.998吨/年,氮氧化物5.141吨/年)的事实;

证据3: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设备安全环保部经理张永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建设的生物质锅炉配套有麻石脱硫塔,现场检查时脱硫塔循环水池未加碱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排放二氧化硫总量9.52548吨,氮氧化物总量10.27472吨,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总量限值(二氧化硫5.998吨/年,氮氧化物5.141吨/年)的事实;

证据4: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设备安全环保部经理张永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季报和年报工作交由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填报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季报和年报报送工作未与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签订合同,仅为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的附带服务的事实;

证据5;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汪熔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季报和年报工作由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第三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报告为其编制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排放的事实;

证据6;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陆杰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季报和年报工作由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季报和年报报送工作未与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签订合同,仅为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的附带服务的事实;

证据7;2024年8月7日,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加工6000万只樱桃谷鸭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了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加工6000万只樱桃谷鸭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排放总量二氧化硫5.998吨/年,氮氧化物5.141吨/年的事实;

证据 8;2024年8月7日,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了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为重点管理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总量二氧化硫5.998吨/年,氮氧化物5.141吨/年的事实;

证据9:2024年8月21日,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季报和年报复印件共4份,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排放二氧化硫总量6.4248吨,氮氧化物总量7.4103吨。超过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总量限值(二氧化硫5.998吨/年,氮氧化物5.141吨/年)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二氧化硫排放超总量0.071倍,氮氧化物排放超总量0.306倍的事实

证据10: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建设有两台20蒸吨生物质锅炉(一用一备),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有多管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湿法除尘+麻石脱硫塔,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一台锅炉正在运行,配套安装的麻石脱硫塔喷淋进口经PH试纸测试,PH值为1,呈强酸性,现场无加碱痕迹,旁边堆放有几袋片碱长期未使用已结晶的事实;证明了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该公司2023年排放二氧化硫总量9.52548吨,氮氧化物总量10.27472吨,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总量限值(二氧化硫5.998吨/年,氮氧化物5.141吨/年)事实;

证据11:你公司提供的《污染物申请年许可排放量计算说明》一份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5.998吨,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5.141吨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5.998吨,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5.141吨计算合规合法的事实;

证据12: 2023年度废气废水噪声监测及废气、废水在线比对检测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明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合作的的事实;

证据1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亳环【2023】29号)和(亳环【2024】20号)文件2份,证明利辛强英食品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

证据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法律文书接收确认的情况;

证据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刘奇、张伟、朱丽、卞蔚苒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31118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听)〔202410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11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经对案卷复核,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一)你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专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你公司2023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参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二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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