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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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412-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103号(利辛县红雷种植专业合作社)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04 发布日期: 2024-12-04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412-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103号(利辛县红雷种植专业合作社)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04
发布日期: 2024-12-04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103号(利辛县红雷种植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4-12-04 16:44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03

 

利辛县红雷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623MA2W5QEFXC

法定代表人:纪某雷

地址:利辛县程家集镇丰大村

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年8月8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合作社正在进行揉丝秸秆加工,揉丝秸秆加工中装卸秸秆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合作社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纪某雷的身份信息;

2、2024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合作社正在进行揉丝秸秆加工,揉丝秸秆加工中装卸秸秆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2024年8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了你合作社正在进行揉丝秸秆加工,揉丝秸秆加工中装卸秸秆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2024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合作社正在进行揉丝秸秆加工,揉丝秸秆加工中装卸秸秆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证明了你合作社正在进行揉丝秸秆加工,揉丝秸秆加工中装卸秸秆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李红伟、张彦、庄景瑞的身份和资格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4〕103号)告知你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2024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申辩申请。经案卷复核和研究,我局对你合作社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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