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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展沟所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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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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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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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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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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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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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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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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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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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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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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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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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展沟镇潮尚汇服装批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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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展沟镇潮尚汇服装批发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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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8月10日从广州批发商城购进1件军绿色短袖T桖(前面印有字母“NIKI”和图样“”),进价15元/件,售价19元/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军绿色短袖T桖上印制的“”图样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百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样非常相似,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军绿色短袖T桖的进货凭证。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军绿色短袖T桖,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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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1件军绿色短袖T桖(前面印有字母“NIKI”和图样“”);
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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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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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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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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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罚〔2023〕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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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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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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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展沟镇九龙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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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展沟镇九龙鞋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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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共购进5双运动鞋(外侧面印有“”图样),进价是30元/双,售价是39元/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运动鞋外侧面印制的“”图样图样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百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样非常相似,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运动鞋(外侧面印有“”图样)的进货凭证。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3双上述运动鞋,违法所得27元,货值金额共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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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2双运动鞋(外侧面印有“”图样);
2.没收违法所得27元;
3.罚款1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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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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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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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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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罚〔2023〕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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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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