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换项目收费
该卫生室违反《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22〕4 号)(以下简称《价格目录》)、《关于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亳医保〔2019〕40号)规定,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8月31日期间,将“灸法治疗”串换为“艾条灸治疗”,涉及条数计18820次,涉及违规金额83013.7元;将”换药(小)”串换为“换药(中)”,涉及条数计1059次,涉及违规金额10484.1元;将“董氏奇针法”串换为“普通针刺”,涉及条数计3339次,涉及违规金额18364.5元;将”网外药品”串换为“普通拔罐”,涉及条数计1362次,涉及违规金额4494.6元;将“网外药品”串换为“雾化吸入”,涉及条数计1442次,涉及违规金额3252.7元;将“网外药品(健胃消食保健膏贴、咳嗽保健膏贴、感冒保健膏贴)”串换为“贴敷疗法”,涉及条数计26次,涉及违规金额143元;将“直肠给药”串换为“一般灌肠”,涉及条数计6次,涉及违规金额99元;将网外药品(奥美拉唑注射液、妥布霉素注射液、庆大霉素)”串换为“网内药品”,涉及条数计8848次,涉及违规金额39122.7元,总计162978.19元。
二、重复收费
该卫生室违反《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22〕4 号)(以下简称《价格目录》)、《关于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亳医保〔2019〕40号)规定,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8月31日期间,收取“一般诊疗费”的同时收取“肌肉注射费用”,涉及条数计12次,涉及违规金额20.68元;收取“一般诊疗费”的同时收取“静脉输液费用”,涉及条数计151次,涉及违规金额448.25元; 收取“一般诊疗费”的同时收取“静脉注射费用”,涉及条数计37次,涉及违规金额73.26元; 收取“一般诊疗费”的同时收取“皮下注射费用”,涉及条数计11次,涉及违规金额24.2元,总计566.39元。
三、虚构诊疗项目
该卫生室违反《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22〕4 号)(以下简称《价格目录》)、《关于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亳医保〔2019〕40号)规定,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8月31日期间,虚构“基本手法推拿治疗”诊疗项目收费,涉及条数计149次,涉及违规金额1147.3元;虚构“急性腰扭伤推拿治疗”诊疗项目收费,涉及条数计98次,涉及违规金额808.5元;虚构“肩周炎推拿治疗”诊疗项目收费,涉及条数计25次,涉及违规金额215.6元;虚构“颈椎病推拿治疗”诊疗项目收费,涉及条数计12次,涉及违规金额112.2元;虚构“清创(缝合)术(大)(6岁以下儿童加收)”诊疗项目收费,涉及条数计1次,涉及违规金额24.7元;虚构“温灸器灸法”诊疗项目收费,涉及条数计2次,涉及违规金额19.8元;虚构“温针灸治疗”诊疗项目收费,涉及条数计4次,涉及违规金额83.6元;虚构“中药热奄包治疗”诊疗项目收费,涉及条数计4次,涉及违规金额19.8元;虚构“清洁灌肠”诊疗项目收费,涉及条数计1次,涉及违规金额18.7元,总计2450.2元。
四、滞留身份证
该卫生室违反《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22〕4 号)(以下简称《价格目录》)、《关于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亳医保〔2019〕40号)规定,滞留身份证两张,分别为王书兰(身份证号3****************3)、张伟(身份证号3**************067),其中王书兰是宫伟利用其亲戚关系冒名为其母亲购药,由此在2023年1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在该村室产生医保报销费用共计违规条数31条,涉及违规金额765.3元,2023年1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张伟因滞留身份证在该村室产生医保报销费用共计违规条数8条,涉及违规金额165.1元,总计930.4元。
五、冒用他人身份证
该卫生室违反《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22〕4 号)(以下简称《价格目录》)、《关于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亳医保〔2019〕40号)规定,在2023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任家墨冒名其母亲纪秀丽身份证进行医保报销,涉及违规条数4条,涉及违规金额56.9元。
以上五项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162978.2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利辛县张村镇后杨行政村卫生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2.利辛县张村镇后杨行政村卫生室负责人及村医问话笔录三份,证明该卫生室存在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虚构诊疗项目、滞留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3.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医保违规问题事实记录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规定,建议实施一般行政处罚。
你卫生室的上述医保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卫生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责令退款通知书》规定,退回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162978.2元,缴至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并决定对你卫生室处“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滞留身份证”违规行为造成违规金额1.5倍的罚款,计240706.6元,处“虚构诊疗项目”、“冒用他人身份证”违规行为造成的违规金额3.5倍的罚款,计8774.9元,总计249481.5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上缴国库的处罚,并责令你卫生室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