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利医保处字〔2023〕第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利辛县阚疃镇程杨行政村卫生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71*****************
住所或地址:利辛县阚疃镇程杨行政村夏庄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卫生室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卫生室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串换项目收费
1.该卫生室违反《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22〕4 号)和《关于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亳医保〔2019〕40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价格目录》)、《条例》规定,将网外药“奥美拉唑针剂、庆大霉素针剂、门冬氨酸钾镁针剂、氯化钾针剂、丹参针剂、清开灵注射液”,串换成“导尿”,计25次,涉及违规金额357.5元。
2.该卫生室违反《价格目录》、《条例》规定,将网外药“奥美拉唑针剂、庆大霉素针剂、门冬氨酸钾镁针剂、氯化钾针剂、丹参针剂、清开灵注射液”,串换成“换药(小)”,计7次,涉及违规金额65.45元。
3.该卫生室违反《价格目录》、《条例》规定,将网外药“奥美拉唑针剂、庆大霉素针剂、门冬氨酸钾镁针剂、氯化钾针剂、丹参针剂、清开灵注射液”,串换成“普通拔罐治疗”,计675次,涉及违规金额9652.5元。
4.该卫生室违反《价格目录》、《条例》规定,将网外药“奥美拉唑针剂、庆大霉素针剂、门冬氨酸钾镁针剂、氯化钾针剂、丹参针剂、清开灵注射液”,串换成“普通针刺”,计239次,涉及违规金额3943.5元。
5.该卫生室违反《价格目录》、《条例》规定,将网外药“奥美拉唑针剂、庆大霉素针剂、门冬氨酸钾镁针剂、氯化钾针剂、丹参针剂、清开灵注射液”,串换成“雾化吸入”,计10次,涉及违规金额81.4元。
6.该卫生室在调查期间被群众举报存在虚构板蓝根颗粒和一般诊疗费项目服务的医保违规行为,经查反映情况属实,涉及违规金额18.2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利辛县阚疃镇程杨行政村卫生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
2、利辛县阚疃镇程杨行政村卫生室负责人及村医问话笔录两份,证明该卫生室存在串换项目收费及虚构医保服务项目行为;
3、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医保违规问题事实记录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再次发现存在医保违规行为,符合《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议实施从重行政处罚。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卫生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责令退款通知书》规定,退回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14118.55元,缴至指定的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针对“串换项目收费”违规金额14100.35元,处造成违规金额二倍的罚款,计28200.7元,针对“虚构医药项目服务”违规金额18.2元,处造成违规金额五倍的罚款,计91元,总计28291.7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上缴国库。 并责令你卫生室立即整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卫生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公章)
2023年10月30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