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3〕第5号)
发布时间:2023-08-24 11:16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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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利医保处字〔2023〕第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利辛中西医结合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71*****************
住所或地址:安徽省利辛创业路南段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
本机关于2023年6月6日期间对你院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院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不合理收费
1.该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18〕40 号)规定,不合理收费涉及违规条数248次,涉及违规金额18029.16元。
二、不合理用药
1.该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18〕40 号)规定,不合理用药涉及违规条数66次,涉及违规金额6573.96元。
三、超标准收费
1.该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18〕40 号)规定,超标准收费涉及违规条数1次,涉及违规金额150元。
四、串换项目收费
1.该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18〕40 号)规定,串换项目收费涉及违规条数65次,涉及违规金额49717.05元。
五、过度诊疗
1.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18〕40 号)规定,过度诊疗涉及违规条数2次,涉及违规金额647.25元。
六、无指征用药
1.该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18〕40 号)规定,无指征用药涉及违规条数3次,涉及违规金额8.1元。
七、无资质开展手术治疗
1.该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18〕40 号)规定,无资质为7名手术患者开展手术,其中包括住院患者王玲(身份证号3****************2)、姜凤平(身份证号3****************7)、徐云(身份证号341227198****45224)、张洛龙(身份证号3****************X)、杨侠(身份证号3****************0)、茆亚(身份证号3****************5)、郭祥灿(身份证号3****************9),涉及违规金额13300元。
以上七项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88425.52元。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关于患者杜允海病历涉及多收取CT检查费222.3元违规问题,该院提出因报送病历时将CT报告单遗漏,后该院将报告单提供给县医保局作为证据材料。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符合《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规定,建议按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处罚。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七)项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88425.52元,缴至指定的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针对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39536.48元,处造成违规金额1.5倍的罚款,计59304.72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上缴国库。并责令你院立即整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院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3 年 8 月 24 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