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程家集镇关于征求《程家集镇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函
为切实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镇环保工作站牵头起草了《程家集镇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9月1号-10月1号
联系人:张登勇
联系电话:0558-8980168
电子邮箱:lxxcjjz@126.com
附件1
程家集镇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利辛县程家集镇关于征求《程家集镇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函
起草说明:为切实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镇环保工作站牵头起草了《程家集镇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
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
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劝阻、举报。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销
第六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禁放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开展禁放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派出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明确违规燃放法律责任、举报方式和奖励等事项。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行为予以警 告、罚款或拘留;建立非法运输、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依法查 处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建立非法生产、经营、零售烟花爆竹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积极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放规定。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烟花爆竹禁放教育。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内,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公安部门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五条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依据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