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2308-00069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清理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利辛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8-15 | 发布日期: | 2023-08-15 |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2308-00069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清理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利辛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8-15 |
发布日期: | 2023-08-15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备注 |
|
县级部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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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
AB |
2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
AB |
3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
AB |
4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乡村建设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收到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后,仔细研究并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于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ABC |
5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教育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对学校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乡镇审批事项进行备案。 |
乡镇会同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教育局备案。 |
ABC |
6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
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乡镇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
ABC |
7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林业部门负责乡镇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及核发标准的制定,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负责辖区范围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及监管。 |
ABC |
8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民政部门牵头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
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及审批、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 |
ABC |
9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人社部门牵头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等工作。 |
B |
10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营业性演出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AB |
11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AB |
12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AB |
13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城管部门牵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
负责辖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
ABC |
14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城管部门牵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ABC |
15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
城管部门牵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ABC |
16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城管部门牵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ABC |
17 |
行政确认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 |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AB |
18 |
行政规划 |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AB |
19 |
行政规划 |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
在县级交通部门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AB |
20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AB |
21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AB |
22 |
其他权力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
公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 |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ABC |
23 |
其他权力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
ABC |
24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筹集、分配、拨付和监管工作。 |
民政部门开展孤儿基本生活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ABC |
25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
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ABC |
26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民政部门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
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
ABC |
27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告知县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
ABC |
28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
ABC |
29 |
其他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
ABC |
30 |
其他权力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
ABC |
31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ABC |
32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
ABC |
33 |
其他权力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并加强日常监管。 |
AB |
34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
ABC |
35 |
其他权力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乡镇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
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批准、管理等工作。 |
ABC |
36 |
其他权力 |
乡村兽医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
负责辖区范围内乡村兽医备案的受理、管理等工作。 |
ABC |
37 |
其他权力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
ABC |
38 |
其他权力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应急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ABC |
39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林业部门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林业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级林业部门。 |
ABC |
40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医保、财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乡镇工作指导,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
负责摸排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是否有医疗补助需求。审核认定医疗救助对象的确认,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
ABC |
41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ABC |
42 |
其他权力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乡镇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 |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
ABC |
43 |
其他权力 |
旅游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
文化旅游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旅游纠纷调解 |
AB |
44 |
其他权力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文化旅游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并加强日常监管。 |
ABC |
45 |
其他权力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文化旅游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
AB |
46 |
其他权力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文化旅游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
AB |
47 |
其他权力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
文化旅游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
AB |
48 |
其他权力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
ABC |
49 |
其他权力 |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
城管部门开展市政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
负责辖区范围内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批准、管理等工作。 |
ABC |
50 |
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法律法规宣传,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应当确定自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法律法规宣传,受理辖区范围内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等工作。 |
C(仅限占用乡道两侧边沟批准) |
注:备注栏ABC代表不同实施主体,A为一般乡镇;B为经济发达镇(建制镇),包括西潘楼镇(经济发达镇),阚疃镇、张村镇(建制镇);C为城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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