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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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305-0003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医保处字〔2023〕第4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9 发布日期: 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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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医保处字〔2023〕第4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9
发布日期: 2023-05-19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医保处字〔2023〕第4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08:48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利医保处字〔2023〕第4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利辛长淮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住所或地址:利辛县城关镇前进东路100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万**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你院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院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超标准收费

你院违反《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22〕4号)(以下简称《价格目录》)规定,涉及条数70次,涉及违规金额13539.02元。

二、无指征用药

你院违反《药品目录》规定,涉及条数128次,涉及违规金额60287.21元。

三、重复收费

你院违反《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亳医保〔2022〕4 号)(以下简称《价格目录》)规定,涉及条数1次,涉及违规金额208元。

以上三项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74034.23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利辛长淮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保违规涉及199份病历复印件。

3、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可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无

    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74034.23元,缴至指定的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处造成违规金额1.5倍的罚款,计111051.345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上缴国库的处罚。并责令你院立即整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限你院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公章)

                           2023  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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