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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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301-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利辛县医保局关于取消发放城乡居民慢性病证的通知 文号: 利医保秘〔2023〕1号
发文日期: 2023-01-30 发布日期: 2023-01-30
咨询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 0558—2902025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301-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利辛县医保局关于取消发放城乡居民慢性病证的通知
文号: 利医保秘〔2023〕1号
发文日期: 2023-01-30
发布日期: 2023-01-30
咨询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 0558—2902025
有效性: 有效
利辛县医保局关于取消发放城乡居民慢性病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0 15:05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医保秘20231号

 

于取消发放城乡居民慢性病证的通知

 

县医保中心,县基金监管中心,各乡镇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深化“一改两为”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优化慢性病认定结果告知方式就医方式,避免因购证、制证、领证、发证、补证等环节带来的不必要工作量,提高认定效率,真正实现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经研究,现就取消发放城乡居民慢性病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发证

对申请认定通过的慢性病,不再发放慢性病证,改为短信告知;对申请认定未通过的,不再发放不通过告知单,改为短信告知。

二、慢性病信息标识

被认定为慢性病的人员信息,由医保中心在报销系统进行标识,患者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定点医院治疗慢性病,即可享受慢性病报销待遇。

三、待遇享受

患者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定点医院治疗慢性病的,医院报销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如查询结果是慢性病患者,对其符合慢性病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优先按慢性病报销;查询结果不是慢性病患者的,通过普通门诊报销。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平台。县医保局已与电信部门合作,搭建成短信发送平台,对申请认定通过或未通过的,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二)广泛宣传。一是县医保局印制宣传卡,患者在申请办理慢性病证时要发放到位,实现一人一卡;二是通过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宣传;三是通过村村通广播宣传。

、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任务。县医保中心要对各医疗机构医保报销具办人员开展慢性病报销政策及报销流程培训;各乡镇医保办除在患者申请认定慢性病时发放宣传卡外,还要登记申请人的有效手机号码,必要时口头告知认定结果反馈方式;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报销慢性病时,不得再向患者索要慢性病证。落实人员身份核验,做到人证相符。

    (二)做好舆情和问题反馈。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执行过程中掌握的舆情和问题要及时向县医保局办公室反馈。局办公室接到反馈后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联系电话:0558-8809339

    (三)本通知自2023年2月10日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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