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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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303-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3〕第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日期: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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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3〕第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日期: 2023-03-09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3〕第3号)
发布时间:2023-03-09 10:21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行 政 处罚决 定 书

利医保处字〔2023〕第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利辛县孙庙乡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XXXXXXXXXXXXXXXD  

住所或地址:利辛县孙庙集东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孙XX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卫生院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你卫生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医疗保障监督管理办法》,存在“伪造医学文书”违规问题,涉及违规金额4571.64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 利辛县孙庙乡卫生院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利辛县孙庙乡卫生院人员问话笔录两份;

  3. 利辛县孙庙乡卫生院病历二十二份;

  4. 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可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无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卫生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卫生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4571.64元,缴至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050188****0999****),处造成违规金额3.5倍的罚款,计16000.74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000104001****)上缴国库的处罚,并责令你卫生院立即整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卫生院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公章)

2023年 3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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