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1612-0000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16-12-23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08:34 |
| 发文字号: | 利政〔2016〕27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教育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8802111 |
|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1612-00007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 成文日期: | 2016-12-23 | ||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
| 发文字号: | 利政〔2016〕27号 |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 标 题: |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教育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8802111 | ||
利辛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利政〔201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财教[2016]1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多年来,我县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对创新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要看到,我县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政策环境有待优化,民办教育依法管理需要加强。要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持续优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凡是有利于激发办学活力,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选择的教育需求,有利于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办学模式,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均可以大胆尝试,积极探索。
二、突出支持发展重点。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办学形式。着力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当前,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和群众需求,要明确发展重点,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
三、大力支持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资质认定等方面,按国家规定,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通过保证合理用地、严格落实国家减免税费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公建民营、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规范办园,提高教育质量。将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师培训整体计划,县教育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要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公办示范园与普惠性民办园结对共建,公办园选派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园支教等方式,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
四、同享义务教育政策。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县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本地同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要按照现行政策保障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县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同时,等额减收在校生学杂费。
五、创新支持职业教育。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设备、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开展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学校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试点,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机制。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六、规范收费审批程序。民办学校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按隶属关系由县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县发改委(县物价局)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标准。
七、保障师生待遇权益。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在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升学就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乘车优惠、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同等的待遇和权益。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
八、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九、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县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县教育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一、建立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县教育部门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认真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积极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享受政府资助等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