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负责人王爽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利辛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7月,利辛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统筹,628元/人月,实际操作过程中将按照家庭实际收入进行补差发放。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但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家庭经济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的认定:
1.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赡(抚、扶)养费计算公式为:月赡(抚、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2 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50% ÷ 赡(抚、扶)养人。
3.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倍月低保标准的家庭,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4.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中拥有一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差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该义务人月赡养费在原计算规则基础上再增加2倍月低保标准;拥有2辆5万元以上或拥有一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差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车辆价格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5.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在被供养人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在新购或新建住房后2年内;该义务人月赡养费在原计算规则基础上再增加2倍月低保标准。
6.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和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不计入家庭收入。
7.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 3 年内不计。
8.低保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就业成本豁免。
家庭财产认定:
低保家庭财产主要是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计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得获得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不得获得低保。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新购或新建住房后2年内不得获得低保。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超过24倍月低保标准的,不得获得低保。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一辆或多辆价格在5万元以上(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的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差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不得获得低保。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获得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2.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3.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1.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六)办理流程
城乡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入户调查→视情开展民主评议→乡镇联审联批→审批公示→办结。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户整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档案,档案包括:申请书和授权书、身份证、户口簿、相关困难证明材料(残疾证、主要病历和诊断证明、自付医疗费用单据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和照片、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批表等。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