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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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105-0000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5-19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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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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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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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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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5-19 16:00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42日下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利辛县医保局主办“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在县妇幼保健院五楼会议室举行。发布会上,县医疗保障局局长就《条例》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监管形势较为严峻。《条例》的出台,为整个医保制度步入法治化奠定了第一块基石,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时代来临,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条例》的出台,旨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它是我国首部以法条形式出台的医疗保障条例,在医保法治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条例”改变了医疗保障监管工作中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局面,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强化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构建了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明确了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四个重要方面:一是监管主体。医保基金使用主体主要包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基金监管主体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外,还包括与此项工作有关的各部门等。二是各方责任。《条例》明确了各方主要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健全业务等管理制度、做好协议管理(包括建立协商谈判机制)、信息公开、基金拨付等工作;定点医保机构要按规定提供医药服务并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等;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过程中也要遵守医保相应规定,不得获得非法利益。三是监督管理要求。《条例》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基金监管中的责任和权力做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需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管方式,并根据基金监管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另一方面,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进入现场检查等多项具体措施,并可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相应执法工作。《条例》还对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中的工作程序、处理要求等做了明确。四是监管重点和处理方法。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重点行为和与之对应的惩戒措施是《条例》明确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其惩戒办法做了规定。

   

解读单位:县医保局

咨询股室:县医保局医疗保障股

联系人:陶晓燕 

联系方式:0558—29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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