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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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713998587B/202501-00010 组配分类: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发布机构: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7 发布日期: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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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7
发布日期: 2025-01-07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07 10:04 信息来源: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亳办〔2019〕10号)和《中共利辛县委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利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住房城乡建设与管理、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房地产业、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物业服务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监管政策、行政规划、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物业服务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租赁登记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县级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和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负责全县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单位的行政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专户管理银行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指导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职责。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全县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八)指导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三)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应诉案件。

(十四)拟定全县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或指定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措施。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组织、督促和检查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训练和管理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科研工作。管理人民防空物资、经费和资产等。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人事财务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热线回复、效能建设、政风行风和机关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办理。负责系统内干部队伍建设、局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和干部考察、任免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执业资格统一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管理行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机构人员经费、专项经费、事业经费的预算编制、计划执行、审计和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审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审计、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直属机构专项资金的监管和制定相关监管制度。

(二)政务服务股(政策法规股)。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市级下放、委托实施的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资质核准事项审批和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负责市级下放的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业资质核准的监督管理。受理、审查、核准、颁发管辖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技术人员执业注册服务和管理,并依据规定出具有关证件、证明。协调处理本行业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系统运行中相关问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四送一服”、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和“放管服”等改革任务。组织研究分析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审核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负责落实国家普遍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行为和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系统内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定年度普法计划,指导并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承担武装、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

(三)住房保障监管股。拟订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物业管理政策和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迁、物业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监督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对县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筑市场监管股(人民防空股)。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监管政策、技术政策、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定建筑产业化的行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申报和推广。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行业管理,指导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资质管理。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职能,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抗震工作。拟订建筑节能政策。指导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协助拟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建设,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任务。对城市重要目标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工作。

(五)城市建设股。拟订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牵头负责“两治三改”工作。

(六)村镇建设股。指导规范全县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指导传统村落和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建设工作,参与乡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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