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中心学校、民办教育协会:
《利辛县教育局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教育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
2019年3月11日
利辛县教育局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教民〔2019〕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规范管理职能
经过审批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纳入县教育局管理范围,自觉接受局机关各股室的业务指导和各项工作安排。各学区中心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各项常规工作的监管及业务指导,确保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规范党组织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是民办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民办学校必须把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要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时间、场所、阵地、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检、考核、评优评先的必查内容。
三、规范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四、规范教学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严格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要求,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民办学校开设的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民办学校不得违反《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设定作息时间,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严禁民办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民办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研究和实验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和推销产品。严禁民办幼儿园以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集团及个人的实验、培训等活动。
五、规范学校招生
严格实行招生计划报备核准制。民办中小学要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内,根据本校办学条件情况,向属地学区中心学校提出招生计划申请,经学区中心学校实地调查并核实后报县教育局,由职教股和基教股共同审核批准,下达招生计划。民办中小学须按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考试。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学校在启动招生之前,应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县教育局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学籍及班额管理
民办学校要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民办学校学籍办理须经县教育局职教股和基教股共同审核,严把转入关,严防出现大班额。
民办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按照《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班额须分别严格控制在45人、50人以内,现有其他年级有大班额的,须制定计划,逐年进行消化。按照《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班额须分别严格控制在25人、30人、35人以内,严禁大班额或超大班额教学。
民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民办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县教育局审批。
七、规范教师管理
健全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聘请外籍教师须严格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326号)进行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维护民办学校间教师流动秩序。民办学校应共同维护教师流动秩序,共同抵制多次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的教师,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广告和宣传招聘教师。民办学校不得以强制、胁迫、恐吓等不正当手段,阻止合同期满的教师到其他学校应聘。
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考核。民办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加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切实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严防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创造条件,确保教师参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
八、规范教材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按规定由国家免费提供给学生使用,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费。教辅材料要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中进行征订,要严格“一科一辅”,坚持学生自愿、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
民办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为学校图书室(馆)用书,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民办幼儿园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涉及幼儿教材、课本等幼儿用书宣传、推销、推介等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九、规范财务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收费许可或备案制度,民办中小学的教育培养费和住宿费项目需到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保教保育费需到县发改委备案,严禁民办学校实际收费超过县发改委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学生因转学、休学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费的,民办学校须及时退还剩余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退费、不退费或少退费。民办学校不得举办以收费为目的提高班、特长班、竞赛班、双语班、蒙氏班等。严禁民办学校未公示进行收费、严禁提前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严禁代收费不据实结算。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发、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仪器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要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十、规范安全管理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工作全员参与、全员定责、全员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溺水、防网络诈骗、防暴力欺凌、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及生命安全等安全专题教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根植于学生心中。
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排查,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火灾、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要抓好学生饮食安全,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要抓好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使用安全。对忽视安全管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当年年检直接定为不合格。
十一、规范年检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每年年初,县教育局将组织专家组对民办学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四个等次。年检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民办学校,县教育局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果并盖章;“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暂停招生,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待县教育局复查合格后予以恢复招生,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检复查结果并盖章。对于复查仍不合格或限期内未报送整改报告以及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县教育局将停止其一切招生活动。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县教育局将按自行终止办学处理。年检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核定招生计划指标、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凡民办学校或个人获得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各项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在年检考核中实施奖励性加分;凡民办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办学行为不规范的,在年检考核中将实施惩罚性扣分,情节严重的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各学区中心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和《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教民〔2019〕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举办培训班、参观交流学习等多种途径引导民办学校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规范办学。对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时跟踪,保证查处工作的效果,对一些违法违规办学的典型案件,要将惩处结果及时子以通报。对因法治观念淡薄,工作不重视,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县教育局将对学校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减少学校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责令学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财政补助与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和“零容忍”,切实强化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意识。县教育局将对民办学校监管不到位的学区中心学校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问责约谈和全县通报批评,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到对学区中心学校年度工作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