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及时解决安置户办证问题,2018年8月13日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利辛县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利政办秘〔2018〕130号)
二、登记房屋范围
1.政府自建以及政府委托代建的公(廉)租房、安置房、配套商业及附属设施用房。2.政府在房地产开发小区回购的商品房用于公(廉)租房、安置房及配套用房。
三、首次登记权利主体
1.政府自建房。产权人为县房产局。2.政府回购房。首次登记权利人为开发企业。
四、转移登记权利主体
1.公租房(廉租房)。政府自建房首次登记产权人为县房产局后;政府回购房首次登记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县房产局。2.安置房。政府自建房首次登记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征收实施单位。政府回购房首次登记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征收实施单位。
五、登记后的土地性质
(一)政府自建房:1.公租房(廉租房)。土地性质记载为国有划拨用地。2.安置房。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或安置户首次上市交易的,土地性质记载为国有划拨用地。
(二)政府回购房:1.公租房(廉租房)。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后,转移登记到县房产局仍按首次登记记载土地性质。2.安置房。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后,转移登记到征收实施安置单位、再次转移到安置户土地性质仍记载为出让用地。
六、相关税费
(一)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税费
1.政府自建房
公租房(廉租房)。首次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安置房。首次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移登记到征收实施安置单位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移登记到安置户依法免征国家各税、契税(不超出应安置面积或货币补偿范围)。
2.政府回购房
公租房(廉租房)首次登记后,转移登记到县房产局依法免征契税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安置房首次登记后,转移登记到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免征国家各税、契税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移登记到安置户依法免征国家各税、契税(不超出应安置面积或货币补偿范围)。
(二)住房维修资金
1.公租房维修维护由县财政维修费用保障,公租房维修资金暂不缴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