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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562/202512-0005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202512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25 11:37 发布日期: 2025-12-25 11:37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20251224)

发布时间:2025-12-25 11:37 来源: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浏览: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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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王人镇杨跃海建材门市部 利辛县王人镇杨跃海建材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冷轧带钢筋案 当事人从利辛潘楼购进了100根规格型号:7冷轧带钢筋,购进价格10.5元/根,销售价格12元/根,除抽检样品外其余钢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钢筋时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案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5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利)市监处罚〔2025〕1032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利辛县王人镇老刘日杂门市部 利辛县王人镇老刘日杂门市部经营不合格的电线、插板案 2025年9月底当事人的经营者从阜阳开发区五交化市场购进电线2卷,进价110元/卷,售价120元/卷,检验机构买样抽检1卷,自行销售1卷;购进插板4个,进价12元/个,售价15元/个,检验机构买样抽检4个,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案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2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利)市监处罚〔2025〕1145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利辛县元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利辛县元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利)市监处罚〔2025〕1189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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