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562/202512-0005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20251222)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2-23 11:36 | 发布日期: | 2025-12-23 11:36 |
|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王人镇超华日杂经营部 | 利辛县王人镇超华日杂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 2021年3月3日当事人成立利辛县王人镇超华日杂经营部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并在淘宝平台开设熊哥严选店铺,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的经营者花费100元委托利辛县启迪广告制作中心制作“熊哥严选澳洲和牛非A5神户牛m12谷饲西冷牛扒纯雪花新鲜牛排”商品链接并发布,当事人无相关材料证明其产品宣传等级。本案广告费用100元。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2 | 利市监处罚〔2025〕1038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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