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562/202512-00056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2025.12.19)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2-22 11:33 | 发布日期: | 2025-12-22 11:33 |
|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王人镇吴侠飞饰品店 | 利辛县王人镇吴侠飞饰品店经营混淆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2025年9月份,当事人的经营者从河南省新乡市的商贸公司的售货员处购进标有近似“LV”标志的腰带和标有近似“Playboy”标志的腰带共计4条,依据商品吊牌区分,购进蓝色吊牌腰带2条,进价25元/条,销售价59元/条,黑色吊牌腰带2条,进价20元/条销售价39.9元/条,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上述商品时未索要供货商的销售票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尚未售出。当事人经营标有“”标志的腰带和标有“”标志的腰带这一混淆行为,让消费者混淆商品品牌。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97.8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19 | 利市监处罚〔2025〕1309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2 | 利辛县王人镇古道元素男装店 | 利辛县王人镇古道元素男装店经营混淆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2025年10月6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从阜阳供货商处购进标有近似“NIKE”标志的鞋子9双,购进价格265元/双,销售价280元/双,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上述商品时未索要供货商的销售票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尚未售出。当事人经营标有“”标志的鞋子这一混淆行为,让消费者混淆商品品牌。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252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19 | 利市监处罚〔2025〕1310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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