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96号
利辛县锐博玻璃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8NRH3130
经营者:周某锐
地址:利辛县工业园诚信路与晴岚路交叉口北侧利辛县佑逸管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根据部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环境问题,2025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玻璃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玻璃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厂涂胶、封胶工序正在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设备未开启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玻璃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玻璃厂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周某锐、关某梅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玻璃厂现场检查(勘察)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了检查时你厂涂胶、封胶工序正在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设备未开启使用的事实;
3.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玻璃厂现场负责人关某梅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检查时你厂涂胶、封胶工序正在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设备未开启使用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县锐博玻璃厂年使用硅酮胶不足1吨的事实;
4.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玻璃厂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检查时你厂涂胶、封胶工序正在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设备未开启使用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玻璃厂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利辛县锐博玻璃厂提供的《关于利辛县锐博玻璃厂年产2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利环表[2022]4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所有的生产工序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的事实;证明了对调胶、涂胶工序实行单独分区密闭作业,调胶、涂胶、封胶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装置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董保志、田冲、徐军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玻璃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听)告〔2025〕96号)告知你玻璃厂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玻璃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6-3”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玻璃厂处三万零八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玻璃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