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512-0003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决定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97号(利辛县金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2-17 18:09 | 发布日期: | 2025-12-17 18:09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97号
利辛县金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80806867U;法定代表人:李某芳;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王人镇王维村李寨庄。
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养殖蛋鸡,存栏两万只,你公司院内西北侧土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养殖粪污,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了李某某、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2.2025年9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正在养殖蛋鸡,现存栏两万只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院内西北侧土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养殖粪污,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事实;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你公司经理李某某全程陪同的事实。
3.2025年9月22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公司正在养殖蛋鸡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院内西北侧土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养殖粪污,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事实;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你公司经理李某某全程陪同的事实。
4.2025年9月22日,对你公司经理李某某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现存栏蛋鸡两万,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院内西北侧土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养殖粪污,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事实;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你公司经理李某某全程陪同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以前没有因为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5.《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6.委托书一份,证明了李某某是利辛县金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代表你公司协助我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9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97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三千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