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190/202503-0007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展沟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2025年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3-03 16:40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16:40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展沟镇旺客隆超市 | 利辛县展沟镇旺客隆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菜山药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11月6日从利辛县展沟镇一农户家购进5千克菜山药(进价:11元/千克,售价:12.76元/千克)。2024年11月6日安徽省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菜山药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27kg,单价:12.76元/kg,购进日期:2024年11月6日),经检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菜山药残留的咪酰胺和咪酰胺锰盐超标(《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日期:2024-12-05,《检验报告》编号(No:APH-SP-2411X1066)。当事人经营的菜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酰胺和咪酰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所抽检批次的菜山药已销售完,共计违法所得8.8元,货值金额共计63.8元 |
1.没收违法所得8.8元; 2.罚款200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7 | 利市监处罚〔2024〕1831号 | 主动履行 |
| 2 | 利辛县展沟镇美特好生活购物中心 | 利辛县展沟镇美特好生活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铁棍山药、菜山药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11月3日从利辛县世联农产品批发市场小汪蔬菜批发购进5千克铁棍山药(进价:14元/千克,售价:15元/千克),5千克菜山药(进价:11元/千克,售价:11.96元/千克)。2024年11月6日安徽省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铁棍山药、菜山药进行抽样(铁棍山药抽样数量:3.21kg,单价:15元/kg,购进日期:2024年11月3日;菜山药抽样数量:3.27kg,单价:11.96元/kg,购进日期:2024年11月3日),经检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铁棍山药、菜山药残留的咪酰胺和咪酰胺锰盐超标(《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日期:2024-12-04,铁棍山药《检验报告》编号(No:APH-SP-2411X1058),菜山药《检验报告》编号(No:APH-SP-2411X1057)。当事人经营的铁棍山药、菜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酰胺和咪酰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所抽检批次的铁棍山药、菜山药已销售完,共计违法所得9.8元,货值金额共计134.8元。 |
1.没收违法所得9.8元; 2.罚款250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7 | 利市监处罚〔2024〕1832号 | 主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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