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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11-0006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94号)(利辛县西潘楼镇东王村金海生态养殖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18 17:49 发布日期: 2025-11-24 17:47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94号)(利辛县西潘楼镇东王村金海生态养殖场)

发布时间:2025-11-24 17:47 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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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94号

 

利辛县西潘楼镇东王村金海生态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NM9GN6T,经营者:黄**,地址: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东王村黄庄东头。

 

该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9月1日,根据信访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检查,该养殖场当时存栏168头肉牛。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养殖场在西侧800米处黄庄老宅基地北侧的干壕沟内倾倒有大量牛粪,沟长约40米,宽约12米,深1-2米,盛放牛粪的壕沟未采取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该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证明了该养殖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事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黄金海的身份信息。

2.2025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存栏肉牛168头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在西侧800米处黄庄老宅基地北侧的干壕沟内倾倒有大量牛粪,沟长约40米,宽约12米,深1-2米,盛放牛粪的壕沟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被群众投诉的事实。                  

3.2025年9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证明了该养殖场当时正在养殖肉牛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在西侧800米处黄庄老宅基地北侧的干壕沟内倾倒有大量牛粪,沟长约40米,宽约12米,深1-2米,盛放牛粪的壕沟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4.2025年9月1日,对该养殖场现场负责人黄**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2025年9月1日现场检查时存栏肉牛168头,每年出栏肉牛60-70头,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在西侧800米处黄庄老宅基地北侧的干壕沟内倾倒有大量牛粪,沟长约40米,宽约12米,深1-2米,盛放牛粪的壕沟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开始于2025年5月,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事实。

5.2025年9月10日,对该养殖场现场负责人黄**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将养殖粪污倾倒在黄庄老宅基地北侧的壕沟内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转运倾倒牛粪的车辆长1.2米,宽1米,高80公分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开始于2025年5月,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事实。

6.2025年9月1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转运倾倒牛粪的车辆长1.2米,宽1米,高80公分的事实。

7.2025年9月1日,黄**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年出栏100头肉牛,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8.2025年9月1日,黄**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肉牛年产能220头,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该养殖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的事实。

9.信访举报资料2份,证明了该养殖场养殖过程中对附近群众生活产生影响,被群众投诉的事实。

10.《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听)告〔2025〕94号)》告知该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该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我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处七千一百八十六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该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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